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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9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唯怡

上訴人
即原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道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昭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9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82萬3,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775元(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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