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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1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石珉千

反訴原告
文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亘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2,28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801萬3,219元(見本院卷㈣第303頁),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01萬3,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398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7萬2,280元,應再補繳8,118元【計算式:80,398-72,280=8,1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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