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14號
- 原告
-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揚
- 法定代理人
- 李寶宗
- 訴訟代理人
- 黃致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陟爾律師
- 被告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伯堯律師
林詩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