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揚
李寶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8萬2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8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314號
李寶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8萬2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8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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