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27號
- 原告
- 大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27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3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27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3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