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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5號
原   告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晟譯
被   告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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