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3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5號
- 原 告
-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晟譯
- 被 告
-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