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51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1號

原告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被告
鼎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財
被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