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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柏宇室內裝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韋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1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萬4,362元、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原告134萬9,495元等語,其上訴利益為278萬3,857元【計算式:143萬4,362元+134萬9,495元=278萬3,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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