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86號
- 原告
- 登豐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承忠
- 訴訟代理人
- 呂四正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被告
-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駿朋
- 訴訟代理人
-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由兩造再行表示意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