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登豐石材有限公司、董承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86號 原 告 登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承忠 訴訟代理人 呂四正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由兩造再行表示意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