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駿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豐石材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建字第38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萬4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