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秀
- 訴訟代理人
- 郭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二第2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9萬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8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1萬6504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