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吳麗秀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二第2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9萬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8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1萬6504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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