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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二第2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9萬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8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1萬6504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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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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