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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二第2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9萬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8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1萬6504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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