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 郭平常 李秀對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3萬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9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