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吳麗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建字第40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5萬87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2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8萬2432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