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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建字第40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5萬87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2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8萬2432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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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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