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元創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洪啟盛、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洪忠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元創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被 上訴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3,55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