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旭盛營造有限公司、陳金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建字第41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萬74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