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15號原 告 國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