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蔡牧容
- 當事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祥賀金屬有限公司、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參 加 人 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榮 被 上訴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44,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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