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樹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市場處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合計2萬1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