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陳憶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旭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943萬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