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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原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74萬6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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