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進女、東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林克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74萬68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