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柏悅股份有限公司、張巍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就上訴人本訴部分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反訴部分則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6萬800元本息,上訴人就本訴、反訴均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本訴及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本訴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13萬1,051元本息,反訴部分則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49萬1,851元(即本訴上訴利益113萬1,051元+反訴上訴利益136萬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