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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原景生態環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4,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33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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