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賴錦華林禎瑩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74號

抗告人
陳麗美
相對人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所為之108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其簽章之真正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63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及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記載付款地、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8 紙,詎屆期經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准許就附表所示各該本票票面金額,及自提示日即民國108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各該本票為證(原法院卷第9 至11頁),原裁定經形式審查後認屬有效之本票而准予就附表所示各該本票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雖略以:抗告人之公司於106 年12月整修相對人位於信義路4 段468 號地下機械停車位,該案整修費用全由抗告人之公司負擔,整修完畢後後由抗告人之公司經營臨時停車15年,租金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萬元,抗告人先預付本票8 張予相對人,惟相對人隱瞞淹水,造成工程困難度增加、工程嚴重延宕,因而無法如期於107 年6 月營業,致抗告人之公司權益受損極大,另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惟查,抗告人抗告意旨所述,即令屬實,因核屬系爭本票債務存否之實體上法律關係爭執,揆諸前開說明,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
│ 1  │106年11月28日 │30萬      │107年8月1日 │108年4月24日│CH148183│
├──┼───────┼─────┼──────┼──────┼────┤
│ 2  │106年11月28日 │10萬      │107年9月1日 │108年4月24日│CH148184│
├──┼───────┼─────┼──────┼──────┼────┤
│ 3  │106年11月28日 │10萬      │107年10月1日│108年4月24日│CH148185│
├──┼───────┼─────┼──────┼──────┼────┤
│ 4  │106年11月28日 │10萬      │107年11月1日│108年4月24日│CH148186│
├──┼───────┼─────┼──────┼──────┼────┤
│ 5  │106年11月28日 │10萬      │107年12月1日│108年4月24日│CH148187│
├──┼───────┼─────┼──────┼──────┼────┤
│ 6  │106年11月28日 │10萬      │108年1月1日 │108年4月24日│CH148188│
├──┼───────┼─────┼──────┼──────┼────┤
│ 7  │106年11月28日 │10萬      │108年2月1日 │108年4月24日│CH148189│
├──┼───────┼─────┼──────┼──────┼────┤
│ 8  │106年11月28日 │10萬      │108年3月1日 │108年4月24日│CH148190│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