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4號
- 抗告人
-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士民
- 抗告人
- 人
- 相對人
- 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怡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173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000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1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頁)。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3頁至第30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