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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張松輝

  • 原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2號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9 年6月17 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原證7使用同意合約書之簽 署時間、目的及存續期間,暨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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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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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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