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林嘉愷、張松輝
- 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2號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9 年6月17 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原證7使用同意合約書之簽 署時間、目的及存續期間,暨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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