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豐崇剛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 代理 人
- 許峻瑋律師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治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30,125元(歐元181,342元,以起訴日之新台幣兌換歐元匯率36.0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於第一審僅繳納64,172元,不足1,574元,又其上訴利益為2,121,421元(歐元58,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僅繳納31,942元,不足1,188元,應於5日內補繳2,762元。又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4,408,704元(歐元122,430元,計算方式同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