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王邦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170.16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165計算,折合597,4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97,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