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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170.16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165計算,折合597,4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97,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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