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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被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趙永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本件承攬運送契約所約定之運送內容、方式、範圍及價額計算等具體內容為何?有無書面契約或往來郵件等資料可為證明?

㈡被告部分被告就本件運送人之選定及其他承攬運送有關事項未怠於注意一情,有何具體舉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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