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趙永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本件承攬運送契約所約定之運送內容、方式、範圍及價額計算等具體內容為何?有無書面契約或往來郵件等資料可為證明? ㈡被告部分 被告就本件運送人之選定及其他承攬運送有關事項未怠於注意一情,有何具體舉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