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正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438 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107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165 計算,計算式:美金19,170.16元×31.165=597,4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