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林伊倫

  • 被告
    黃麗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麗鄉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麗鄉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依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故消費者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係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418 萬8,732 元,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還款方案【條件為分180 期、利率0%,每月還款8,491 元】,惟因聲請人年紀已大、收入不穩定,且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實無力負擔上開還款金額,且上開金額尚未包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聲請人無法履行上開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7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68 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調解程序中勸諭兩造調解,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有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北司消債調卷第104 、108 頁)。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二)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消債條例第2 條第1 、2 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自承為思宏記帳士事務所之負責人,然直至106 年度始以該事務所名義承攬華陽記帳士事務所之工作等語(見消債更卷第67頁),而記帳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係以「年度」結算辦理,無法按指定月份區分,是107 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尚未屆申報期,無申報資料可為佐證,故107 年度之執行業務期間即不列入計算。而聲請人於102 至106 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分為0 元、0 元、0 元、8 萬4,000 元、22萬47元,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佐(見消債更卷第69至77頁),則思宏記帳士事務所自102 年7 月(即債務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5 年)起至106 年12月共計54個月期間之平均月收入總額僅5,631 元【計算式:(0 +0 +0 +8 萬4,000 +22萬47)÷54=5,631 ,元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聲請人固亦分別為玉輪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玉輪公司)、鑫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酒公司)之股東,並擔任鑫酒公司之監察人,然玉輪公司於101 年8 月15日至107 年8 月14日均向該管稅捐機關申請暫停營業,而鑫酒公司於104 年6 月9 日設立登記後,旋於同年8 月11日即向稅捐機關申請暫停營業至106 年8 月10日止,且於其間105 年11月3 日即解散登記等情,有玉輪公司、鑫酒公司相關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消債補卷第79至100 頁、消債更卷第197 至204 頁),堪認此二公司於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即102 年7 月17日至107 年7 月16日)之期間,應無實際營業。綜上,堪認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即102 年7 月17日至107 年7 月16日)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係屬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應視為一般消費者,先予敘明。 (三)聲請人名下有全球人壽保單2 張、台灣人壽保單5 張、國泰人壽保單1 張,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6 萬5,010 元(見消債補卷第325 頁),另有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股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7 年9 月27日第三人陳報或聲明異議狀、全球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台灣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國泰人壽保險單附卷可稽(見北司消債調卷第14頁、消債補卷第315 、361 至449 頁);另聲請人陳稱其於101 年12月間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經核定實付金額為102 萬4,105 元,該款項於101 年12月25日匯入聲請人帳戶一節,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9 月20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汐止區農會107 年10月8 日函所附供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匯入帳戶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可參(見北司消債調卷第15至16頁、消債補卷第299 、643 、655 至662 頁),聲請人供稱上開老年一次給付款項已用於購買補習班開業實務課程、資訊作業軟體、縫紉機、電腦設備、清償對母親借款、繳納塔位管理清潔費、學習手作課程、國家考試課程補習費、補貼家用等事項,已無餘額等語(見消債更卷第111 、187 、189 頁),並提出相關付款單據為證(消債更卷第113 至183 、191 至195 頁),亦有前開農會帳戶明細可參(消債補卷第655 至662 頁),堪認聲請人確已將該等勞保老年給付花用殆盡。又聲請人陳報其現於心藝記帳士事務所任職,自107 年3 月至同年9 月間每月實際領取薪資分為1 萬7,987 元、2 萬900 元、1 萬5,875 元、1 萬8,900 元、1 萬9,083 元、2 萬1,725 元、1 萬7,030 元,每月實際領取薪資平均為1 萬8,786 元【計算式:(1 萬7,987 +2 萬900 +1 萬5,875 +1 萬8,900 +1 萬9,083 +2 萬1,725 +1 萬7,030 )÷7 =1 萬8,786 】等情,有聲請人 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表附卷可稽(見北司消債調卷第12至13頁、消債更卷第61至65頁)。另聲請人不定期於宜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事務,平均每月領取2,000 元至3,000 元,亦有整個月均未領薪資,且非固定於該事務所任職等情,有宜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7 年11月30日函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103 頁),本院審酌此尚非聲請人每月固定可領得之收入,爰不予計入聲請人每月固定所得。從而,是本院應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 萬8,786 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見北司消債調卷第5 頁、消債補卷第501 、537 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 萬2,894 元【包含膳食費4,500 元、水電費1,500 元、交通費1,500 元、行動電話費1,500 元、雜支1,500 元、健保費1,294 元、家用網路費用950 元、家用電話費150 元(聲請人稱家用電話費每月支出約100 元至200 元,是以平均150 元為計算)】,並提出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憑證、台灣電力公司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費憑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納明細表、悠遊卡加值證明、台灣大哥大繳費證明、全民健康保險繳納證明、105 及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繳納證明、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繳納證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健保費繳費明細、中華電信繳費憑證為證(見消債補卷第503 至521 、525 、529 至531 、561 至615 頁)。然聲請人既欲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更生之程序逃避及減免應清償之債務。經查,本件聲請人自陳為與其子彼此有所照應,目前與兒子同住,惟擔心有陌生之人尋來危害生活,故未居住於戶籍地,而其子之收入不穩定,未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等語(見消債補卷第459 頁),並提出其住所地及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兒子之105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兒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見消債補卷第461 至463 、477 至482 頁),堪認其兒子目前確實並無工作收入,而無與聲請人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依聲請人所提上開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憑證、台灣電力公司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費憑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納明細表,就水費部分,自105 年8 月至107 年7 月計24個月期間共計為2,217 元,即每月平均92元;就電費部分,自105 年8 月至107 年7 月計24個月期間共計為2 萬9,237 元,即每月平均1,218 元,以上費用共計1,310 元,逾此範圍之數額應予剔除。交通費1,500 元部分,依據聲請人前開提出之悠遊卡加值證明顯示,於107 年9 月間實際支出之金額為1,000 元,故逾此部分之交通費亦應剔除。又聲請人主張每月行動電話費1,500 元部分,固提出台灣大哥大繳費證明為證,然衡以現今電信資費約1,000 元即可同時滿足使用通話及網路需求,聲請人亦未釋明其工作性質或生活狀況有何須使用高資費行動通話方案之必要,是應認其每月行動電話費當酌減為1,000 元始為妥適。又依聲請人所提中華電信繳費憑證,聲請人自107 年4 月11日至同年6 月10日計2 個月期間支出之家用電話費共計為277 元,即每月平均139 元,是應以此數額採計。另聲請人所稱雜支1,500 元,並未提出相關單據為佐,難認確有此部分之實際生活支出,應予剔除。而膳食費4,500 元部分,聲請人雖未提出單據說明,惟其主張之數額並無浪費之情形,應予准許。至聲請人所稱健保費1,294 元、家用網路費用950 元,核與所提單據數額相符,堪予採計。職是,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 萬193 元(計算式:4,500 +1,310 +1,000 +1,000 +1,294 +950 +139 =1 萬193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僅餘8,593 元(計算式:1 萬8,786 -1 萬193 =8,593 )可供支配。而依債權人陳報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為967 萬6,930 元(見北司消債調卷第34、50、60、68、76、88、96頁、消債更卷第29、87頁),縱先以前開保單解約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6 萬5,010 元清償後,亦仍剩餘961 萬1,920 元之債務餘額,於不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之情形下,尚需約93年(計算式:961 萬1,920 元÷8,593 元÷12個月 ≒93年)始能清償完畢,以聲請人已56歲之年紀,顯無法於聲請人有生之年完成清償,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更生之原因,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係屬有據。本件聲請人更生既經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而聲請人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08年1月1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品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