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呂煜仁
  • 法定代理人
    陳盛德、黃碧娟、李增昌、周添財、陳嘉賢、曾國烈、魏寶生、鍾隆毓、童兆勤、許勝發、宋耀明、王裕南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偉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飛宏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紹明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大錡胡娟娟
  • 被告
    何世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何世楨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楊大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胡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世楨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 條、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立法理由參照),則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4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情事而裁定不免責確定。惟債務人已依各該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應受分配額向各債權人清償,且清償之總額新臺幣( 下同) 624,758 元已超過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624,633 元,是故,債務人爰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於103 年10月29日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0日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進行更生程序,惟因依本院司法事務官104 年10月2 日確定之債權表所示,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已超過1,200 萬元,故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05 號裁定自104 年11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5 年4 月13日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4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不免責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前業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認定不應予免責,則其再依同條例第141 條聲請本件免責,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應予審究者即為聲請人於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5 年1 月29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見司執消債清字卷㈠第207 至第209 頁),債權人經確定 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債權總額」欄、「債權比率」欄所示,而本院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認定債務人聲請前2 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62萬4633元,基此計算「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率計算之應受清償之金額」,亦分別如附表所示。另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0日以北院忠民戊消108 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函詢各全體無擔保債 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豐( 台灣) 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105 年9 月14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不免責後,已償還金額如附表「已受清償之金額」欄所示,其清償之金額已達上述債權人依法應受清償之金額,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豐(台灣) 商業銀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37 頁至第161 頁、第167 頁至第169 頁、第175 頁至第191 頁) 。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經合法送達迄未回覆、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僅陳報現已無債權、債權人胡娟娟僅具狀表示因搬家將資料遺失故無特別意見( 見本院卷第163 頁、第171 頁) ,其等均未陳報債務人於105 年9 月14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不免責後,已償還之金額;另債權人楊大錡則具狀陳報債務人於107 年9 月26日匯款16萬9338元予伊等語(見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07頁),經查,債務人於上開裁定不免責後即於107年9月15日匯款7萬1271元予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於107年9月17日匯款10萬5688元予胡娟娟、於107年9月18日匯款2萬4423元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另分 別於107年9月27日、12月5日、12月7日各匯款16萬9338元、12元、50元予楊大錡,此業據債務人提出郵政跨行匯款單1 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2紙(見本院卷第49頁、第51頁、第59頁至第65頁),是可認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後,就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胡娟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楊大錡亦已償還如附表「已受清償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則其清償之金額已達上述債權人依法應受清償之金額,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 │編│債權人 │債權總額(依本│債權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已受清償之│ │號│ │院104 年度司執│率 │條例第133條所定 │金額 │ │ │ │消債清字第79號│ │數額按債權比率計│ │ │ │ │清算程序時所製│ │算之應受清償金額│ │ │ │ │作之債權表) │ │( 計算式:624,633│ │ │ │ │ │ │元×公告債權比率│ │ │ │ │ │ │,小數點後四捨五│ │ │ │ │ │ │入)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469,292元 │3.04% │18,989元 │18,989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滙豐( 台灣) 商│686,290元 │4.44% │27,734元 │27,734元 │ │ │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438,431 元 │2.84% │17,740元 │17,740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474,032元 │3.07% │19,176元 │19,176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247,205元 │1.6% │9,994元 │9,99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205,443元 │1.33% │8,308元 │8,30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2,515,571元 │16.28%│101,690元 │101,69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1,763,194元 │11.41%│71,271元 │71,271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604,705元 │3.91% │24,423元 │24,423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萬榮行銷股份有│214,355元 │1.39% │8,682元 │8,682元 │ │ │限公司 │ │ │ │ │ ├─┼───────┼───────┼───┼────────┼─────┤ │11│元大國際資產管│579,652元 │3.75% │23,424元 │23,424元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滙誠第一資產管│451,135元 │2.92% │18,239元 │18,239元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楊大錡 │4,191,010元 │27.12%│169,400元 │169,400元 │ ├─┼───────┼───────┼───┼────────┼─────┤ │14│胡娟娟 │2,615,717元 │16.92%│105,688元 │105,688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