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聖燕
- 代理人
-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林宗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陳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許聖燕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於同年7 月10日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自同年月10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有新店公崙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3,022 元、華南銀行華江分行存款16元,及投保於富邦人壽、台灣人壽之保單解約金2 萬770元、0 元,另有89年出廠之汽車1 部、傑思網有限公司(下稱傑思網公司)出資額25萬元、益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益帖公司)出資額390 萬元,惟因前開華南銀行存款數額微小、前開汽車逾使用年限,皆無清算之實益,而傑思網公司已無營業事實及資產,出資額無變賣實益,本院司法事務官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另益帖公司之出資額(下稱系爭出資額)390 萬元,經本院鑑定價值為36萬元,然經兩次變賣程序均無人應買,變價不易而返還債務人。是上開清算財產(即郵局存款及富邦人壽保單)價值合計2 萬3,792 元,經債務人就存款提出等值現金、保單解約金則由富邦人壽解繳到院供作分配,本院並按債權人債權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4 月24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消債案卷查核屬實,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本院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首揭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以書面表示意見,並定於108 年7 月8 日上午10時15分到場陳述意見,本件債務人具狀並到場陳報其於聲請清算前2 年迄今之收入、支出狀況,以及其自104 年4 月起擔任益帖公司之負責人,因該公司呈現虧損狀態,故債務人並未支薪,須藉由親友資助或向親友借貸以支應生活必要費用;又益帖公司之核心業務係從事醫療研討會、座談會之採訪、帶產業參觀國外展覽,是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間經常入出境,至香港、上海、美國等地採訪各式醫療展或與股東碰面報告公司營運狀況,出國之相關差旅費用係由益帖公司支出,故債務人並無浪費情事,亦無消債條例第133 、134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而債權人均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其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狀請本院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另表示債務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內,有多筆於百貨量販、餐廳、飯店、3C產品、預借現金消費之紀錄,其數額與性質應非屬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應不免責;另債務人名下尚有系爭出資額,經鑑定價格為36萬元,惟債務人未提出等值現金交付分配,應屬未盡力清償,而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等情事,又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就超支部分係如何分擔,是否另有收入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有隱匿之事實,實有疑義,故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8 款不免責事由。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則表示債務人之債務發生原因多為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其償債能力與負債比例過於懸殊,顯然有奢侈浪費之情事,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應為不免責裁定。再債權人中信銀行亦表示債務人目前年約53歲,應具工作能力及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等語。
四、經查:
(一)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查本件債務人自陳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迄今,均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為證(見消債職聲免卷第201 頁),而債務人未領有其他固定津貼補助一節,業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6 月20日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8 年6 月20日函、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8 年6 月20日函、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8 年6 月20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6 月24日函、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108年6 月26日函覆在卷(見消債職聲免卷第49至55、59、63頁),且與本院先前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認定債務人目前確實無固定收入一節相符。是本院認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期間,聲請人應無固定收入,此核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不符。從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不免責事由。
(二)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1. 依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 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在避免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並隨即聲請清算,使債權人無端受害。而為免過苛,法院依本款為不免責裁定,應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是否已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為判斷。
2. 債權人中信銀行表示債務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 年內,有多筆於百貨量販、餐廳、飯店、3C產品、預借現金消費之紀錄,其數額與性質應非屬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應不免責;債權人玉山銀行則表示債務人之債務發生原因多為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其償債能力與負債比例過於懸殊,顯然有奢侈浪費之情事,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應為不免責裁定等語。查本件依債權人中信銀行、玉山銀行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自105 年2月14日起至107 年2 月13日)間之消費明細表(見消債職聲免卷第83至131 、181 至185 頁),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係債務人於105 年3 月至106 年8 月間,密集於百貨公司及服飾店消費,金額達3 萬9,556 元,購買衣物等商品之頻率以及數額已逾日常生活衣物所必需,堪認該等消費項目係屬奢侈性消費;如附表二所示共計7,904 元之消費,係債務人於106 年2 月至6 月間,多次於餐廳支出每筆均達約千元之餐費,已逾生活必要膳食支出之合理範圍,故該等花費亦認屬奢侈性消費。至於債權人中信銀行認除附表一、二之項目外,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其他屬於奢侈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本院認其中僅有計2 萬848 元之消費係屬奢侈消費,理由詳見附表三「說明」欄所載。又本院另職權審酌除附表一、二、三項目外,其他可能屬於奢侈消費之項目如附表四所示,經核其中應計有9 萬7,079 元係屬奢侈消費。依上,本件依債權人中信銀行、玉山銀行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自105 年2 月14日起至107 年2 月13日)間之消費明細表,其中可認係屬奢侈商品、服務消費之金額共計為16萬5,387 元,尚未逾其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即44萬1,624 元【計算式:(51萬6,311 +36萬6,937 )÷2=44萬1,624 】(見消債職聲免卷第67至69、171 頁),即核與新修正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之不免責之要件不相符,故中信銀行、玉山銀行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三)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惟其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1. 債權人中信銀行表示債務人名下尚有系爭出資額,經鑑定價格為36萬元,惟其未提出等值現金交付分配,應屬未盡力清償,而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等情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8 款規定云云。查債務人名下之系爭出資額,經本院函請台信鑑定有限公司(下稱台信鑑定公司)鑑定該出資額之價格(見司執消債清卷一第137頁),台信鑑定公司函覆系爭出資額之鑑定價格總額為36萬元(見司執消債清卷二第1 至34頁),本院於107 年12月14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認定系爭出資額應以公開拍賣方式變價,以36萬元作為拍賣底價共拍賣2 次,如均未拍定即發還債務人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一第174 至178 頁),而債權人均未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就系爭出資額之處分方法表示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即於系爭出資額經2 次拍賣且無人應買後將該財產發還債務人,並就其餘財產分配後裁定終結,經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及富邦人壽解繳共計2 萬3,792 元到院分配,未見其有隱匿財產之情,且債權人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實其說,尚難僅憑債權人主觀臆測,即逕認債務人有「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權人中信銀行執此主張債務人應不予免責云云,自不足採。
2. 債權人中信銀行另表示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就超支部分係如何分擔,是否另有收入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有隱匿之事實,實有疑義,故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8 款不免責事由云云。查本件債務人已陳明其每月開銷多靠親友資助或向親友借貸(見消債職聲免卷第193 頁),堪認債務人就其每月入不敷出卻仍能維持生活一事,已為適當之說明,並未見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且債權人又未提出相關資料以證其說,尚難僅憑債權人主觀臆測,即逕認債務人有「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是債權人中信銀行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3. 另經本院職權調閱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所示(見消債職聲免卷第29頁),債務人名下僅有於清算程序中已陳報之台灣人壽保單1 張,此有債務人於107 年9 月25日提出之民事陳報(2 )狀、保單證明、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費繳費通知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在卷可稽(見司執消債清卷一第103 至106 、129 至130 頁),其餘名下之富邦人壽保單則已失效。另經本院向富邦人壽查詢債務人於前開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所示已失效之保單係因何原因失效,經富邦人壽函覆債務人名下已失效保單係依本院於本件清算程序所發之函文辦理保單之解約作業,並於107 年11月14日將解約金額分別為5,890 元、1 萬4,880 元之支票二紙解繳本院等情,有富邦人壽108 年7 月17日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消債職聲免卷第293 頁),堪認債務人就保單部分亦無隱匿、損害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不利於債權人處分或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情事,故此部分不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 、8 款不免責事由。
4. 又按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本條例第9 條第2 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 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 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 條第1 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 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 條第2 項協力調查義務等,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立法理由參照)。依前開債務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顯示(見消債職聲免卷第27頁),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後,有兩次前往香港之入出境記錄(分別於107 年5 月6 日出境、同年月9日入境及於108 年5 月13日出境、同年月16日入境),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 年7 月4 日函附航班航點資料可佐(見消債職聲免卷第159 至161 頁)。債務人陳稱該二次出國係為參加香港醫療展一節(見消債職聲免卷第235 頁),業據提出日期可資對照之記者採訪證為佐(見消債職聲免卷第267 至269 頁),堪認債務人上開二次均屬因公出國,難認有消債條例第89條第1 項之「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情事,並不構成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之「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有重大延滯程序」之不免責情形。
(四)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債務人並非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者,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亦無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之行為,且無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行為。
(五)至債權人中信銀行表示債務人目前年約53歲,應具工作能力及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云云。惟上開主張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債務人符合本條例之何項不免責之規定,是此部分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不應免責等語,即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業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情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之規定,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
六、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債務人於百貨公司及服飾店之消費部分┌──┬───────┬──────┬─────┬────┬────┬──────┐│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項目 │消費金額 │消費明細│是否屬於│說明 ││ │(民國) │ │(新臺幣)│頁數 │消費奢侈│ ││ │ │ │ │ │商品或服│ ││ │ │ │ │ │務 │ │├──┼───────┼──────┼─────┼────┼────┼──────┤│1 │105年3月22日 │太平洋崇光百│721元 │第85頁 │是 │債務人於105 ││ │ │貨股份有限 │ │ │ │年3 月至106 │├──┼───────┼──────┼─────┼────┤ │年8 月間,密││2 │105年4月22日 │太平洋崇光百│611元 │第87頁 │ │集於百貨公司││ │ │貨股份有限 │ │ │ │及服飾店消費│├──┼───────┼──────┼─────┼────┤ │,堪認購買衣││3 │105年5月19日 │太平洋崇光百│209元 │第91頁 │ │物等商品之頻││ │ │貨股份有限 │ │ │ │率已逾日常生│├──┼───────┼──────┼─────┼────┤ │活所必需,故││4 │105年5月21日 │統一時代百貨│385元 │第91頁 │ │該等消費項目││ │ │台北店 │ │ │ │係屬奢侈性消│├──┼───────┼──────┼─────┼────┤ │費。 ││5 │105年5月21日 │誠品松菸一分│1,000元 │第91頁 │ │ │├──┼───────┼──────┼─────┼────┤ │ ││6 │105年5月22日 │統一時代百貨│899元 │第91頁 │ │ ││ │ │台北店 │ │ │ │ │├──┼───────┼──────┼─────┼────┤ │ ││7 │105年5月22日 │統一時代百貨│352元 │第91頁 │ │ ││ │ │台北店主題 │ │ │ │ │├──┼───────┼──────┼─────┼────┤ │ ││8 │105年5月25日 │NET忠孝三店 │399元 │第91頁 │ │ │├──┼───────┼──────┼─────┼────┤ │ ││9 │105年7月20日 │MANGO ─旗艦│590元 │第95頁 │ │ ││ │ │店 │ │ │ │ │├──┼───────┼──────┼─────┼────┤ │ ││10 │105年7月20日 │明曜百貨股份│780元 │第95頁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1 │105年8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600元 │第97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12 │105年8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259元 │第97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13 │105年10月12日 │太平洋崇光百│1,980元 │第101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14 │105年10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864元 │第101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15 │105年9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858元 │第101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16 │105年10月19日 │CHICA新店門 │390元 │第103頁 │ │ ││ │ │市部 │ │ │ │ │├──┼───────┼──────┼─────┼────┤ │ ││17 │105年10月24日 │太平洋崇光百│754元 │第105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18 │105年11月7日 │太平洋崇光百│572元 │第105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19 │105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1,824元 │第107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20 │105年11月26日 │柏宜服飾商行│2,790元 │第109頁 │ │ ││ │ │(迪索奈爾 │ │ │ │ │├──┼───────┼──────┼─────┼────┤ │ ││21 │105年11月26日 │遠東百貨股份│836元 │第109頁 │ │ ││ │ │有限公司寶 │ │ │ │ │├──┼───────┼──────┼─────┼────┤ │ ││22 │105年12月20日 │ZARA─CHUNG │590元 │第111頁 │ │ │├──┼───────┼──────┼─────┼────┤ │ ││23 │105年12月20日 │明曜百貨股份│190元 │第111頁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4 │106年1月28日 │統一時代百貨│1,540元 │第181頁 │ │ ││ │ │台 │ │ │ │ │├──┼───────┼──────┼─────┼────┤ │ ││25 │106年2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360元 │第113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26 │106年2月17日 │MANGO─旗 │390元 │第181頁 │ │ │├──┼───────┼──────┼─────┼────┤ │ ││27 │106年2月22日 │太平洋崇光百│677元 │第115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28 │106年3月11日 │尚美 │1,500元 │第117頁 │ │ │├──┼───────┼──────┼─────┼────┤ │ ││29 │106年3月11日 │尚美 │2,700元 │第117頁 │ │ │├──┼───────┼──────┼─────┼────┤ │ ││30 │106年3月22日 │太平洋崇光百│957元 │第119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31 │106年4月2日 │NET─信義三 │199元 │第182頁 │ │ │├──┼───────┼──────┼─────┼────┤ │ ││32 │106年4月5日 │太平洋崇光百│319元 │第182頁 │ │ ││ │ │貨 │ │ │ │ │├──┼───────┼──────┼─────┼────┤ │ ││33 │106年4月9日 │美麗華百樂園│1,251元 │第182頁 │ │ │├──┼───────┼──────┼─────┼────┤ │ ││34 │106年4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140元 │第182頁 │ │ ││ │ │貨 │ │ │ │ │├──┼───────┼──────┼─────┼────┤ │ ││35 │106年4月13日 │太平洋崇光百│440元 │第182頁 │ │ ││ │ │貨 │ │ │ │ │├──┼───────┼──────┼─────┼────┤ │ ││36 │106年4月26日 │NET忠孝一店 │299元 │第121頁 │ │ │├──┼───────┼──────┼─────┼────┤ │ ││37 │106年4月26日 │明曜百貨股份│1,580元 │第121頁 │ │ ││ │ │有限公司 │ │ │ │ │├──┼───────┼──────┼─────┼────┤ │ ││38 │106年4月30日 │NET─信義三 │698元 │第183頁 │ │ │├──┼───────┼──────┼─────┼────┤ │ ││39 │106年5月6日 │MOMA─松江 │1,980元 │第183頁 │ │ │├──┼───────┼──────┼─────┼────┤ │ ││40 │106年5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180元 │第183頁 │ │ ││ │ │貨 │ │ │ │ │├──┼───────┼──────┼─────┼────┤ │ ││41 │106年6月20日 │H&M台北車站 │100元 │第183頁 │ │ │├──┼───────┼──────┼─────┼────┤ │ ││42 │106年6月22日 │太平洋崇光百│280元 │第183頁 │ │ ││ │ │貨 │ │ │ │ │├──┼───────┼──────┼─────┼────┤ │ ││43 │106年6月27日 │台北101購物 │295元 │第183頁 │ │ │├──┼───────┼──────┼─────┼────┤ │ ││44 │106年6月28日 │NET忠孝三店 │499元 │第127頁 │ │ │├──┼───────┼──────┼─────┼────┤ │ ││45 │106年6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250元 │第127頁 │ │ ││ │ │貨股份有限 │ │ │ │ │├──┼───────┼──────┼─────┼────┤ │ ││46 │106年6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240元 │第183頁 │ │ ││ │ │貨 │ │ │ │ │├──┼───────┼──────┼─────┼────┤ │ ││47 │106年6月30日 │統一時代百貨│253元 │第183頁 │ │ ││ │ │台 │ │ │ │ │├──┼───────┼──────┼─────┼────┤ │ ││48 │106年6月30日 │太平洋崇光百│286元 │第183頁 │ │ ││ │ │貨 │ │ │ │ │├──┼───────┼──────┼─────┼────┤ │ ││49 │106年7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985元 │第184頁 │ │ ││ │ │貨 │ │ │ │ │├──┼───────┼──────┼─────┼────┤ │ ││50 │106年7月16日 │NET 一信義三│259元 │第127頁 │ │ ││ │ │店 │ │ │ │ │├──┼───────┼──────┼─────┼────┤ │ ││51 │106年7月18日 │尚美 │1,900元 │第184頁 │ │ │├──┼───────┼──────┼─────┼────┤ │ ││52 │106年8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260元 │第184頁 │ │ ││ │ │貨 │ │ │ │ │├──┼───────┼──────┼─────┼────┤ │ ││53 │106年8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286元 │第184頁 │ │ ││ │ │貨 │ │ │ │ │├──┼───────┼──────┼─────┼────┼────┼──────┤│總計│ │ │3萬9,556元│ │ │ │└──┴───────┴──────┴─────┴────┴────┴──────┘附表二:債務人於餐廳之消費部分┌──┬───────┬──────┬─────┬────┬────┬──────┐│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項目 │消費金額 │消費明細│是否屬於│說明 ││ │(民國) │ │(新臺幣)│頁數 │消費奢侈│ ││ │ │ │ │ │商品或服│ ││ │ │ │ │ │務 │ │├──┼───────┼──────┼─────┼────┼────┼──────┤│1 │106年2月23日 │三澧─MoMo │2,424元 │第181頁 │是 │債務人於106 │├──┼───────┼──────┼─────┼────┤ │年2 月至6 月││2 │106年3月24日 │Nola Kitche │957元 │第119頁 │ │間,多次於餐│├──┼───────┼──────┼─────┼────┤ │廳支出高達約││3 │106年3月31日 │三澧企業股份│1,185元 │第182頁 │ │千元之餐費,││ │ │有 │ │ │ │已逾生活必要│├──┼───────┼──────┼─────┼────┤ │支出之合理範││4 │106年4月26日 │三澧企業股份│1,185元 │第121頁 │ │圍,故該等花││ │ │有限公司忠 │ │ │ │費應認屬奢侈│├──┼───────┼──────┼─────┼────┤ │性消費。 ││5 │106年5月26日 │三澧企業股份│1,185元 │第123頁 │ │ ││ │ │有限公司忠 │ │ │ │ │├──┼───────┼──────┼─────┼────┤ │ ││6 │106年6月2日 │樂雅樂食品股│968元 │第123頁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總計│ │ │7,904元 │ │ │ │└──┴───────┴──────┴─────┴────┴────┴──────┘附表三:債權人中信銀行認除附表一、二之項目外,其他屬於奢侈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項目 │消費金額 │消費明細│是否屬於│說明 ││ │(民國) │ │(新臺幣)│頁數 │消費奢侈│ ││ │ │ │ │ │商品或服│ ││ │ │ │ │ │務 │ │├──┼───────┼──────┼─────┼────┼────┼──────┤│1 │104年12月22日 │凡帝皮鞋有限│3,923元 │第79頁 │否 │該等項目係債││ │ │公司忠孝建 │ │ │ │務人於聲請清││ ├───────┼──────┼─────┼────┤ │算前2 年(即││ │104年12月25日 │中信人壽 │1,689元 │第79頁 │ │105 年2 月14││ ├───────┼──────┼─────┼────┤ │日)以前之消││ │104年12月28日 │歐付寶─電子│1,550元 │第79頁 │ │費,故不符合││ │ │商務服務 │ │ │ │消債條例第 ││ ├───────┼──────┼─────┼────┤ │134 條第4 、││ │104年12月30日 │太平洋崇光百│2,250元 │第79頁 │ │8 款不免責事││ │ │貨股份有限 │ │ │ │由。 ││ ├───────┼──────┼─────┼────┤ │ ││ │105年1月8日 │帳單分期 │6,839元 │第81頁 │ │ ││ ├───────┼──────┼─────┼────┤ │ ││ │105年1月21日 │網路家庭國際│3,288元 │第81頁 │ │ ││ │ │資訊股份有 │ │ │ │ ││ ├───────┼──────┼─────┼────┤ │ ││ │105年1月22日 │蘇格南皮鞋─│2,780元 │第81頁 │ │ ││ │ │新店中正店 │ │ │ │ ││ ├───────┼──────┼─────┼────┤ │ ││ │105年1月25日 │台灣人壽 │1,689元 │第81頁 │ │ ││ ├───────┼──────┼─────┼────┤ │ ││ │105年2月6日 │HOLA和樂家居│3,544元 │第83頁 │ │ ││ │ │館新店 │ │ │ │ ││ ├───────┼──────┼─────┼────┤ │ ││ │105年2月6日 │香港商思捷有│1,254元 │第83頁 │ │ ││ │ │限公司台 │ │ │ │ │├──┼───────┼──────┼─────┼────┼────┼──────┤│2 │105年2月25日 │台灣人壽 │1,689元 │第83頁 │否 │保險費尚非屬││ ├───────┤ ├─────┼────┤ │奢侈性商品或││ │105年3月25日 │ │1,689元 │第85頁 │ │服務之消費。││ ├───────┤ ├─────┼────┤ │ ││ │105年4月25日 │ │1,689元 │第89頁 │ │ ││ ├───────┤ ├─────┼────┤ │ ││ │105年5月25日 │ │1,689元 │第91頁 │ │ ││ ├───────┤ ├─────┼────┤ │ ││ │105年6月27日 │ │1,689元 │第93頁 │ │ ││ ├───────┤ ├─────┼────┤ │ ││ │105年7月25日 │ │1,689元 │第95頁 │ │ ││ ├───────┤ ├─────┼────┤ │ ││ │105年10月5日 │ │1,689元 │第101頁 │ │ ││ ├───────┤ ├─────┼────┤ │ ││ │105年10月26日 │ │1,689元 │第105頁 │ │ ││ ├───────┤ ├─────┼────┤ │ ││ │105年11月25日 │ │1,689元 │第109頁 │ │ ││ ├───────┤ ├─────┼────┤ │ ││ │105年12月26日 │ │1,689元 │第111頁 │ │ ││ ├───────┤ ├─────┼────┤ │ ││ │106年2月6日 │ │1,689元 │第113頁 │ │ ││ ├───────┤ ├─────┼────┤ │ ││ │106年3月1日 │ │1,689元 │第115頁 │ │ ││ ├───────┤ ├─────┼────┤ │ ││ │106年3月27日 │ │1,689元 │第119頁 │ │ ││ ├───────┤ ├─────┼────┤ │ ││ │106年7月5日 │ │1,689元 │第127頁 │ │ ││ ├───────┤ ├─────┼────┤ │ ││ │106年7月17日 │ │1,689元 │第127頁 │ │ ││ ├───────┤ ├─────┼────┤ │ ││ │106年7月25日 │ │1,689元 │第129頁 │ │ ││ ├───────┤ ├─────┼────┤ │ ││ │106年8月25日 │ │1,689元 │第131頁 │ │ │├──┼───────┼──────┼─────┼────┼────┼──────┤│3 │105年2月26日 │帕蘿創意沙龍│2,000元 │第83頁 │是 │債務人自陳該││ ├───────┤工作室 ├─────┼────┤ │等消費係其個││ │105年4月23日 │ │4,300元 │第87頁 │ │人剪頭髮之費││ ├───────┤ ├─────┼────┤ │用(消債職聲││ │105年12月14日 │ │2,000元 │第109頁 │ │免卷第166 、││ ├───────┤ ├─────┼────┤ │275 頁),惟││ │106年2月18日 │ │3,500元 │第115頁 │ │衡諸一般常情││ ├───────┤ ├─────┼────┤ │,該等支出金││ │106年5月14日 │ │2,300元 │第121頁 │ │額尚屬過高,││ ├───────┤ ├─────┼────┤ │故屬消費奢侈││ │106年7月15日 │ │2,300元 │第127頁 │ │服務之支出。│├──┼───────┼──────┼─────┼────┼────┼──────┤│4 │105年3月30日 │靈活金利息 │861元 │第87頁 │否 │本院無從自該││ ├───────┼──────┼─────┼────┤ │等消費項目得││ │105年6月8日 │帳分利息 │150元 │第89頁 │ │知債務人購買││ ├───────┼──────┼─────┼────┤ │之商品或服務││ │105年6月8日 │帳單分期 │4,423元 │第89頁 │ │為何,故不得││ ├───────┼──────┼─────┼────┤ │逕認定係屬奢││ │105年6月8日 │帳單分期 │4,476元 │第93頁 │ │侈性支出。 ││ ├───────┼──────┼─────┼────┤ │ ││ │105年7月29日 │分期靈活金 │5,682元 │第95頁 │ │ ││ ├───────┼──────┼─────┼────┤ │ ││ │105年10月6日 │網路家庭國際│3,677元 │第101頁 │ │ ││ │ │資訊股份有 │ │ │ │ ││ ├───────┼──────┼─────┼────┤ │ ││ │105年10月28日 │分期靈活金 │5,901元 │第103頁 │ │ ││ ├───────┼──────┼─────┼────┤ │ ││ │105年12月8日 │帳單分期 │1萬4,077元│第107頁 │ │ ││ ├───────┼──────┼─────┼────┤ │ ││ │105年11月30日 │分期靈活金 │5,907元 │第109頁 │ │ ││ ├───────┼──────┼─────┼────┤ │ ││ │106年3月8日 │帳單分期 │1萬2,836元│第115頁 │ │ ││ ├───────┼──────┼─────┼────┤ │ ││ │106年5月10日 │一二三生活科│2,800元 │第121頁 │ │ ││ │ │技聯邦銀行 │ │ │ │ │├──┼───────┼──────┼─────┼────┼────┼──────┤│5 │105年5月2日 │台灣微軟股份│3,190元 │第89頁 │否 │此部分應為債││ │ │有限公司 │ │ │ │務人經營公司││ │ │ │ │ │ │所需之電腦軟││ │ │ │ │ │ │體所需費用,││ │ │ │ │ │ │尚難認為奢侈││ │ │ │ │ │ │消費 │├──┼───────┼──────┼─────┼────┼────┼──────┤│6 │105年6月5日 │鯨世界國際股│1,000元 │第91頁 │否 │此部分為債務││ │ │份有限公司 │ │ │ │人公司原計畫││ │ │ │ │ │ │推動智慧魚缸││ │ │ │ │ │ │而有關之支出││ │ │ │ │ │ │,難認係奢侈││ │ │ │ │ │ │消費(參見消││ │ │ │ │ │ │債職聲免卷第││ │ │ │ │ │ │301 至305 頁││ │ │ │ │ │ │債務人之電子││ │ │ │ │ │ │郵件以及臉書││ │ │ │ │ │ │網頁資料) │├──┼───────┼──────┼─────┼────┼────┼──────┤│7 │105年10月26日 │中華電信EC─│800元 │第105頁 │否 │此為債務人公││ │ │電子商務 │ │ │ │司網域名稱年││ │ │ │ │ │ │租金(消債職││ │ │ │ │ │ │聲免卷第283 ││ │ │ │ │ │ │頁下方轉帳傳││ │ │ │ │ │ │票) │├──┼───────┼──────┼─────┼────┼────┼──────┤│8 │105年11月1日 │中信銀ATM 統│1萬2,000元│第105頁 │否 │該等消費項目││ │ │一統聯 │ │ │ │為債務人向中││ ├───────┼──────┼─────┼────┤ │信銀行預借現││ │105年11月4日 │中信銀ATM 統│5,000元 │第105頁 │ │金之紀錄,故││ │ │一建忠 │ │ │ │非屬奢侈性消││ ├───────┼──────┼─────┼────┤ │費。 ││ │105年11月10日 │中信銀ATM 統│7,000元 │第105頁 │ │ ││ │ │一安成 │ │ │ │ ││ ├───────┼──────┼─────┼────┤ │ ││ │106年2月7日 │中信銀ATM 統│2萬元 │第113頁 │ │ ││ │ │一統聯 │ │ │ │ ││ ├───────┼──────┼─────┼────┤ │ ││ │106年3月31日 │中信銀ATM 統│2萬元 │第119頁 │ │ ││ │ │一建忠 │ │ │ │ ││ ├───────┼──────┼─────┼────┤ │ ││ │106年4月10日 │中信銀ATM 統│3,000元 │第119頁 │ │ ││ │ │一義村 │ │ │ │ │├──┼───────┼──────┼─────┼────┼────┼──────┤│9 │105年12月10日 │YN JINYING │3,009元 │第109頁 │是 │債務人陳稱為││ │ │INDUSTRY CO │ │ │ │因公司業務至││ │ │ │ │ │ │中國老博會之││ │ │ │ │ │ │旅館消費,但││ │ │ │ │ │ │債務人陳稱中││ │ │ │ │ │ │國老博會係於││ │ │ │ │ │ │105 年11月10││ │ │ │ │ │ │日至14日於廣││ │ │ │ │ │ │州舉行,與此││ │ │ │ │ │ │筆消費日期為││ │ │ │ │ │ │該年12月10日││ │ │ │ │ │ │、消費地點為││ │ │ │ │ │ │雲南等情不符││ │ │ │ │ │ │,難認可採。│├──┼───────┼──────┼─────┼────┼────┼──────┤│10 │106年1月30日 │車子路加油站│1,026元 │第113頁 │否 │加油費用係屬││ │ │股份有限公 │ │ │ │生活必要支出││ │ │ │ │ │ │,且金額尚屬││ │ │ │ │ │ │合理,故非屬││ │ │ │ │ │ │奢侈性消費。│├──┼───────┼──────┼─────┼────┼────┼──────┤│11 │106年2月10日 │三友藥妝─大│608元 │第113頁 │否 │藥妝費係屬生││ │ │安忠孝店 │ │ │ │活必要支出,││ │ │ │ │ │ │且金額尚屬合││ │ │ │ │ │ │理,故非屬奢││ │ │ │ │ │ │侈性消費。 │├──┼───────┼──────┼─────┼────┼────┼──────┤│12 │106年2月25日 │三商大美折扣│419元 │第115頁 │否 │該筆於超市消││ │ │超市新店 │ │ │ │費之費用應為││ │ │ │ │ │ │生活必要支出││ │ │ │ │ │ │,且金額尚屬││ │ │ │ │ │ │合理,故非屬││ │ │ │ │ │ │奢侈性消費。│├──┼───────┼──────┼─────┼────┼────┼──────┤│13 │106年2月28日 │長江水族公司│1,588元 │第115頁 │否 │理由同附表三││ │ │─魚中 │ │ │ │編號6 │├──┼───────┼──────┼─────┼────┼────┼──────┤│14 │106年3月21日 │中華電信EC─│800元 │第117頁 │否 │此為債務人公││ │ │電子商務 │ │ │ │司網域註冊租││ │ │ │ │ │ │金(消債職聲││ │ │ │ │ │ │免卷第285 頁││ │ │ │ │ │ │下方轉帳傳票││ │ │ │ │ │ │) ││ │ │ │ │ │ │ │├──┼───────┼──────┼─────┼────┼────┼──────┤│15 │106年4月29日 │RURIANKOKUSA│1,101元 │第121頁 │是 │消費地點為日││ │ │ISENTEN │ │ │ │本,債務人自││ │ │ │ │ │ │陳為私人旅遊││ │ │ │ │ │ │行程(見消債││ │ │ │ │ │ │職聲免卷第23││ │ │ │ │ │ │5 頁),債務││ │ │ │ │ │ │人雖稱係為調││ │ │ │ │ │ │整心情,然於││ │ │ │ │ │ │國內近郊散心││ │ │ │ │ │ │、乃至其他不││ │ │ │ │ │ │需花費之休閒││ │ │ │ │ │ │娛樂、運動健││ │ │ │ │ │ │身,皆亦可達││ │ │ │ │ │ │到調適情緒壓││ │ │ │ │ │ │力之目的,無││ │ │ │ │ │ │須特意出國旅││ │ │ │ │ │ │遊,此部分花││ │ │ │ │ │ │費堪認係屬奢││ │ │ │ │ │ │侈消費。 │├──┼───────┼──────┼─────┼────┼────┼──────┤│16 │106年4月29日 │SORATERASUNA│338元 │第121頁 │是 │同附表三編號││ │ │HASINKOKUS │ │ │ │16 │├──┼───────┼──────┼─────┼────┼────┼──────┤│17 │106年5月2日 │台灣微軟股份│3,190元 │第121頁 │否 │理由同附表三││ │ │有限公司 │ │ │ │編號5 │├──┼───────┼──────┼─────┼────┼────┼──────┤│18 │106年5月2日 │品冠寢具店 │1,889元 │第121頁 │否 │購買寢具為生││ │ │ │ │ │ │活必要支出,││ │ │ │ │ │ │又審酌債務人││ │ │ │ │ │ │於聲請本件前││ │ │ │ │ │ │2 年內僅有此││ │ │ │ │ │ │筆支出寢具之││ │ │ │ │ │ │費用,且支出││ │ │ │ │ │ │金額尚屬合理││ │ │ │ │ │ │,故非屬奢侈││ │ │ │ │ │ │性消費。 │├──┼───────┼──────┼─────┼────┼────┼──────┤│19 │106年5月18日 │Regal HK │2,159元 │第123頁 │否 │依入出境資訊││ │ │Hotel Front │ │ │ │連結作業、交││ │ │O │ │ │ │通部民用航空││ │ │ │ │ │ │局108 年7 月││ │ │ │ │ │ │4 日函附之航││ │ │ │ │ │ │班航點資料及││ │ │ │ │ │ │債務人提出之││ │ │ │ │ │ │採訪證所示(││ │ │ │ │ │ │見消債職聲免││ │ │ │ │ │ │卷第27、159 ││ │ │ │ │ │ │至161 、265 ││ │ │ │ │ │ │頁),債務人││ │ │ │ │ │ │於106 年5 月││ │ │ │ │ │ │15日出境至香││ │ │ │ │ │ │港、同年月18││ │ │ │ │ │ │日入境臺灣,││ │ │ │ │ │ │且該次出國原││ │ │ │ │ │ │因係工作所需││ │ │ │ │ │ │,故此段於香││ │ │ │ │ │ │港期間之旅館││ │ │ │ │ │ │費用應為工作││ │ │ │ │ │ │上必要支出,││ │ │ │ │ │ │非屬奢侈性消││ │ │ │ │ │ │費。 ││ │ │ │ │ │ │ │├──┼───────┼──────┼─────┼────┼────┼──────┤│20 │106年6月6日 │JIAYOU │1萬4,724元│第125頁 │否 │依入出境資訊││ │ │WEIJING │ │ │ │連結作業、交││ │ │HOTEL │ │ │ │通部民用航空││ │ │ │ │ │ │局108 年7 月││ │ │ │ │ │ │4 日函附之航││ │ │ │ │ │ │班航點資料及││ │ │ │ │ │ │債務人提出之││ │ │ │ │ │ │採訪證所示(││ │ │ │ │ │ │見消債職聲免││ │ │ │ │ │ │卷第27、159 ││ │ │ │ │ │ │至161 、263 ││ │ │ │ │ │ │、265 頁),││ │ │ │ │ │ │債務人於106 ││ │ │ │ │ │ │年6 月6日出 ││ │ │ │ │ │ │境至上海、同││ │ │ │ │ │ │年月10日入境││ │ │ │ │ │ │臺灣,且該次││ │ │ │ │ │ │出國原因係工││ │ │ │ │ │ │作所需,故此││ │ │ │ │ │ │段於上海期間││ │ │ │ │ │ │之旅館費用應││ │ │ │ │ │ │為工作上必要││ │ │ │ │ │ │支出,非屬奢││ │ │ │ │ │ │侈性消費。 ││ │ │ │ │ │ │ │├──┼───────┼──────┼─────┼────┼────┼──────┤│21 │106年7月6日 │中華電信EC─│2,400元 │第127頁 │否 │此為債務人公││ │ │電子商務 │ │ │ │司網域註冊租││ │ │ │ │ │ │金(消債職聲││ │ │ │ │ │ │免卷第291 頁││ │ │ │ │ │ │上方轉帳傳票││ │ │ │ │ │ │) ││ │ │ │ │ │ │ │├──┼───────┼──────┼─────┼────┼────┼──────┤│22 │106年7月20日 │紅陽科技─群│3,800元 │第129頁 │否 │債務人公司業││ │ │康健康管理 │ │ │ │務係與醫療用││ │ │ │ │ │ │品相關,此部││ │ │ │ │ │ │分堪認與債務││ │ │ │ │ │ │人工作內容有││ │ │ │ │ │ │關,尚難認屬││ │ │ │ │ │ │奢侈消費。 │├──┼───────┼──────┼─────┼────┼────┼──────┤│23 │106年7月23日 │杏一醫療用品│1,408元 │第129頁 │否 │購買醫療用品││ │ │ │ │ │ │難認係屬奢侈││ │ │ │ │ │ │性消費,且該││ │ │ │ │ │ │筆費用之支出││ │ │ │ │ │ │金額尚屬合理││ │ │ │ │ │ │,故應予剔除││ │ │ │ │ │ │。 │├──┼───────┼──────┼─────┼────┼────┼──────┤│24 │106年7月24日 │T Phone │1,740元 │第129頁 │否 │此應為電信產││ │ │ │ │ │ │品或服務費用││ │ │ │ │ │ │,依其金額,││ │ │ │ │ │ │尚難認屬奢侈││ │ │ │ │ │ │消費。 │├──┼───────┼──────┼─────┼────┼────┼──────┤│25 │106年7月27日 │大豐衛星車隊│1,100元 │第129頁 │否 │依入出境資訊││ ├───────┼──────┼─────┼────┤ │連結作業、交││ │106年8月10日 │台灣桃園國際│1,310元 │第129頁 │ │通部民用航空││ │ │機場排班計 │ │ │ │局108 年7 月││ │ │ │ │ │ │4 日函附之航││ │ │ │ │ │ │班航點資料及││ │ │ │ │ │ │債務人提出之││ │ │ │ │ │ │採訪證所示(││ │ │ │ │ │ │見消債職聲免││ │ │ │ │ │ │卷第27、159 ││ │ │ │ │ │ │至161 、265 ││ │ │ │ │ │ │頁),債務人││ │ │ │ │ │ │於106 年7 月││ │ │ │ │ │ │27日出境至舊││ │ │ │ │ │ │金山、同年8 ││ │ │ │ │ │ │月10日入境臺││ │ │ │ │ │ │灣,且該次出││ │ │ │ │ │ │國原因係工作││ │ │ │ │ │ │所需,故該等││ │ │ │ │ │ │計程車費用應││ │ │ │ │ │ │為工作上必要││ │ │ │ │ │ │支出,非屬奢││ │ │ │ │ │ │侈性消費。 │├──┼───────┼──────┼─────┼────┼────┼──────┤│26 │106年8月23日 │中華電信EC─│1,600元 │第131頁 │否 │此為債務人公││ │ │電子商務 │ │ │ │司網域註冊租││ │ │ │ │ │ │金(消債職聲││ │ │ │ │ │ │免卷第289 頁││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 ││ │ │ │ │ │ │ │├──┼───────┼──────┼─────┼────┼────┼──────┤│總計│ │ │2 萬848元 │ │ │ ││ │ │ │ │ │ │ │└──┴───────┴──────┴─────┴────┴────┴──────┘附表四:本院職權審酌其他可能屬於奢侈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項目 │消費金額 │消費明細│是否屬於│說明 ││ │(民國) │ │(新臺幣)│頁數 │消費奢侈│ ││ │ │ │ │ │商品或服│ ││ │ │ │ │ │務 │ │├──┼───────┼──────┼─────┼────┼────┼──────┤│1 │105年10月23日 │BJ KUNTAI │9,537元 │第105頁 │否 │依入出境資訊││ │ │JIAHAO HOTEL│ │ │ │連結作業、交││ │ │ │ │ │ │通部民用航空││ │ │ │ │ │ │局108 年7 月││ │ │ │ │ │ │4 日函附之航││ │ │ │ │ │ │班航點資料及││ │ │ │ │ │ │債務人提出之││ │ │ │ │ │ │採訪證所示(││ │ │ │ │ │ │見消債職聲免││ │ │ │ │ │ │卷第27、159 ││ │ │ │ │ │ │至161 、263 ││ │ │ │ │ │ │頁),債務人││ │ │ │ │ │ │於105 年10月││ │ │ │ │ │ │20日出境至北││ │ │ │ │ │ │京、同年月23││ │ │ │ │ │ │日入境臺灣,││ │ │ │ │ │ │且該次出國原││ │ │ │ │ │ │因係工作所需││ │ │ │ │ │ │,故此段於北││ │ │ │ │ │ │京期間之旅館││ │ │ │ │ │ │費用應為工作││ │ │ │ │ │ │上必要支出,││ │ │ │ │ │ │非屬奢侈性消││ │ │ │ │ │ │費。 ││ │ │ │ │ │ │ │├──┼───────┼──────┼─────┼────┼────┼──────┤│2 │106年1月4日 │DELTA │804元 │第181頁 │否 │依入出境資訊││ │ │ │ │ │ │連結作業、交││ │ │ │ │ │ │通部民用航空││ │ │ │ │ │ │局108 年7 月││ │ │ │ │ │ │4 日函附之航││ │ │ │ │ │ │班航點資料及││ │ │ │ │ │ │債務人提出之││ │ │ │ │ │ │採訪證所示(││ │ │ │ │ │ │見消債職聲免││ │ │ │ │ │ │卷第27、159 ││ │ │ │ │ │ │至161 、265 ││ │ │ │ │ │ │頁),債務人││ │ │ │ │ │ │於105 年12月││ │ │ │ │ │ │30日出境至洛││ │ │ │ │ │ │杉磯、106 年││ │ │ │ │ │ │1 月12日入境││ │ │ │ │ │ │臺灣,且該次││ │ │ │ │ │ │出國原因係工││ │ │ │ │ │ │作所需,故此││ │ │ │ │ │ │段於美國期間││ │ │ │ │ │ │之消費應為工││ │ │ │ │ │ │作上必要支出││ │ │ │ │ │ │,非屬奢侈性││ │ │ │ │ │ │消費。 ││ │ │ │ │ │ │ │├──┼───────┼──────┼─────┼────┼────┼──────┤│3 │106年1月6日 │TRAVELEX │3,398元 │第181頁 │否 │理由同附表四││ │ │CURRENC │ │ │ │編號2 │├──┼───────┼──────┼─────┼────┼────┼──────┤│4 │106年1月7日 │WM │4,849元 │第181頁 │否 │理由同附表四││ │ │SUPERCENTER │ │ │ │編號2 │├──┼───────┼──────┼─────┼────┼────┼──────┤│5 │106年1月9日 │KMART │2,611元 │第181頁 │否 │理由同附表四││ │ │ │ │ │ │編號2 │├──┼───────┼──────┼─────┼────┼────┼──────┤│6 │106年1月10日 │WM │4,551元 │第181頁 │否 │理由同附表四││ │ │SUPERCENTER │ │ │ │編號2 │├──┼───────┼──────┼─────┼────┼────┼──────┤│7 │106年1月11日 │DOLLAR RENT │8,867元 │第181頁 │否 │理由同附表四││ │ │A CA │ │ │ │編號2 │├──┼───────┼──────┼─────┼────┼────┼──────┤│8 │106年3月4日 │魚中魚水族館│170元 │第115頁 │否 │理由同附表三││ │ │─新店店 │ │ │ │編號6 ││ │ │─ │ │ │ │ │├──┼───────┼──────┼─────┼────┼────┼──────┤│9 │106年3月8日 │雄獅旅行社股│5萬7,000元│第182頁 │是 │此為國外行程││ │ │份 │ │ │ │費用,債務人││ │ │ │ │ │ │雖稱係國外差││ │ │ │ │ │ │旅,由客戶付││ │ │ │ │ │ │費(消債職聲││ │ │ │ │ │ │免卷第299 頁││ │ │ │ │ │ │),但並未提││ │ │ │ │ │ │出任何客觀單││ │ │ │ │ │ │據佐證,並非││ │ │ │ │ │ │可採。衡諸此││ │ │ │ │ │ │金額,堪認已││ │ │ │ │ │ │構成奢侈消費││ │ │ │ │ │ │。 │├──┼───────┼──────┼─────┼────┼────┼──────┤│10 │106年3月11日 │魚中魚水族館│570元 │第117頁 │否 │理由同附表三││ │ │─新店店 │ │ │ │編號6 ││ │ │─ │ │ │ │ │├──┼───────┼──────┼─────┼────┼────┼──────┤│11 │106年3月27日 │魚中魚水族館│100元 │第119頁 │否 │理由同附表三││ │ │─新店店 │ │ │ │編號6 ││ │ │─ │ │ │ │ │├──┼───────┼──────┼─────┼────┼────┼──────┤│12 │106年3月28日 │雄獅旅行社股│3,400元 │第119頁 │是 │此為旅行消費││ │ │份有限公司 │ │ │ │,債務人就此││ │ │ │ │ │ │並未說明、釋││ │ │ │ │ │ │明有何花費之││ │ │ │ │ │ │合理必要性,││ │ │ │ │ │ │衡諸其數額,││ │ │ │ │ │ │堪認已屬奢侈││ │ │ │ │ │ │消費。 │├──┼───────┼──────┼─────┼────┼────┼──────┤│13 │106年4月25日 │東福旅行社有│1萬2,500元│第182頁 │是 │債務人自陳為││ │ │限 │ │ │ │私人日本旅遊││ │ │ │ │ │ │行程之機票費││ │ │ │ │ │ │用(見消債職││ │ │ │ │ │ │聲免卷第299 ││ │ │ │ │ │ │頁),債務人││ │ │ │ │ │ │雖稱係為調整││ │ │ │ │ │ │心情,然於國││ │ │ │ │ │ │內近郊散心、││ │ │ │ │ │ │乃至其他不需││ │ │ │ │ │ │花費之休閒娛││ │ │ │ │ │ │樂、運動健身││ │ │ │ │ │ │,皆亦可達到││ │ │ │ │ │ │調適情緒壓力││ │ │ │ │ │ │之目的,無須││ │ │ │ │ │ │特意出國旅遊││ │ │ │ │ │ │,此部分花費││ │ │ │ │ │ │堪認係屬奢侈││ │ │ │ │ │ │消費。 ││ │ │ │ │ │ │ │├──┼───────┼──────┼─────┼────┼────┼──────┤│14 │106年4月25日 │HOTELS.COM │6,579元 │第182頁 │是 │債務人自陳為││ │ │ │ │ │ │私人日本旅遊││ │ │ │ │ │ │行程之旅館費││ │ │ │ │ │ │用(見消債職││ │ │ │ │ │ │聲免卷第299 ││ │ │ │ │ │ │頁),債務人││ │ │ │ │ │ │雖稱係為調整││ │ │ │ │ │ │心情,然於國││ │ │ │ │ │ │內近郊散心、││ │ │ │ │ │ │乃至其他不需││ │ │ │ │ │ │花費之休閒娛││ │ │ │ │ │ │樂、運動健身││ │ │ │ │ │ │,皆亦可達到││ │ │ │ │ │ │調適情緒壓力││ │ │ │ │ │ │之目的,無須││ │ │ │ │ │ │特意出國旅遊││ │ │ │ │ │ │,此部分花費││ │ │ │ │ │ │堪認係屬奢侈││ │ │ │ │ │ │消費。 ││ │ │ │ │ │ │ │├──┼───────┼──────┼─────┼────┼────┼──────┤│15 │106年5月4日 │HOTELS.COM │1萬2,486元│第183頁 │是 │債務人稱此為││ │ │ │ │ │ │香港醫療展攝││ │ │ │ │ │ │影記者機票(││ │ │ │ │ │ │消債職聲免卷││ │ │ │ │ │ │第299 頁),││ │ │ │ │ │ │然並未提出相││ │ │ │ │ │ │關機票單據佐││ │ │ │ │ │ │證。又此部分││ │ │ │ │ │ │應係訂房網站││ │ │ │ │ │ │消費,故債務││ │ │ │ │ │ │人主張難認可││ │ │ │ │ │ │採。衡諸此金││ │ │ │ │ │ │額,堪認已構││ │ │ │ │ │ │成奢侈消費。│├──┼───────┼──────┼─────┼────┼────┼──────┤│16 │106年5月4日 │CATHAYPA │5,114元 │第183頁 │是 │此應屬旅行消││ │ │ │ │ │ │費,債務人就││ │ │ │ │ │ │此並未說明、││ │ │ │ │ │ │釋明有何花費││ │ │ │ │ │ │之合理必要性││ │ │ │ │ │ │,衡諸其數額││ │ │ │ │ │ │,堪認已屬奢││ │ │ │ │ │ │侈消費。 │├──┼───────┼──────┼─────┼────┼────┼──────┤│17 │106年5月6日 │裕隆汽車服務│1萬1,410元│第183頁 │否 │債務人名下有││ │ │廠 │ │ │ │出廠逾18年之││ │ │ │ │ │ │汽車一部,堪││ │ │ │ │ │ │認有保養維修││ │ │ │ │ │ │需求,此部分││ │ │ │ │ │ │尚非奢侈消費││ │ │ │ │ │ │。 │├──┼───────┼──────┼─────┼────┼────┼──────┤│18 │106年5月6日 │裕隆汽車服務│1萬1,410元│第183頁 │否 │理由同附表四││ │ │廠 │ │ │ │編號17 │├──┼───────┼──────┼─────┼────┼────┼──────┤│19 │106年5月6日 │裕隆汽車服務│1萬1,410元│第183頁 │否 │理由同附表四││ │ │廠 │ │ │ │編號17 ││ │ │ │ │ │ │ │├──┼───────┼──────┼─────┼────┼────┼──────┤│20 │106年5月12日 │雄獅旅行社股│1萬8,990元│第183頁 │否 │此部分為債務││ │ │份 │ │ │ │人先行為公司││ │ │ │ │ │ │墊付之上海參││ │ │ │ │ │ │展機票費用(││ │ │ │ │ │ │見消債職聲免││ │ │ │ │ │ │卷第243 頁轉││ │ │ │ │ │ │帳傳票) │├──┼───────┼──────┼─────┼────┼────┼──────┤│21 │106年5月13日 │裕隆汽車服務│450元 │第183頁 │否 │理由同附表四││ │ │廠 │ │ │ │編號17 ││ │ │ │ │ │ │ │├──┼───────┼──────┼─────┼────┼────┼──────┤│22 │106年7月26日 │雄獅旅行社股│971元 │第129頁 │否 │此應屬旅行消││ │ │份有限公司 │ │ │ │費,債務人就││ │ │ │ │ │ │此並未說明、││ │ │ │ │ │ │釋明有何花費││ │ │ │ │ │ │之合理必要性││ │ │ │ │ │ │,應認已屬奢││ │ │ │ │ │ │侈消費。 ││ │ │ │ │ │ │ ││ │ │ │ │ │ │ │├──┼───────┼──────┼─────┼────┼────┼──────┤│23 │106年8月4日 │RESIDENCE │4萬5,276元│第184頁 │否 │依入出境資訊││ │ │INN GA │ │ │ │連結作業、交││ │ │ │ │ │ │通部民用航空││ │ │ │ │ │ │局108 年7 月││ │ │ │ │ │ │4 日函附之航││ │ │ │ │ │ │班航點資料及││ │ │ │ │ │ │債務人提出之││ │ │ │ │ │ │採訪證所示(││ │ │ │ │ │ │見消債職聲免││ │ │ │ │ │ │卷第27、159 ││ │ │ │ │ │ │至161 、265 ││ │ │ │ │ │ │頁),債務人││ │ │ │ │ │ │於106 年7 月││ │ │ │ │ │ │27日出境至舊││ │ │ │ │ │ │金山、同年8 ││ │ │ │ │ │ │月10日入境臺││ │ │ │ │ │ │灣,且該次出││ │ │ │ │ │ │國原因係工作││ │ │ │ │ │ │所需,故此段││ │ │ │ │ │ │期間於國外旅││ │ │ │ │ │ │宿費用應為工││ │ │ │ │ │ │作上必要支出││ │ │ │ │ │ │,非屬奢侈性││ │ │ │ │ │ │消費。 │├──┼───────┼──────┼─────┼────┼────┼──────┤│總計│ │ │9萬7,079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