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桂筠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二名兒子之扶養義務人有二人,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以及聯絡地址為何?並提出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二名兒子?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區○○里0 鄰○○路0 段000 巷0 號7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以及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預計支出水電瓦斯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支出水電瓦斯費?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各」為多少?併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5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保養維修次數、加油次數、燃料稅及保險金額各為何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保養維修之發票、保險繳納證明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健保費749 元,請說明:勞保費及健保費各為多少?聲請人本人之勞健保費用是否已於薪資中扣除,則為何又重複列計為支出項目?並應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及相關釋明資料及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到院。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日用品雜費1,000 元、電話通信費1,000 元、國民年金費932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自陳每月預計支出二名兒子之扶養費各為5,0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支出二名兒子之扶養費?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教育費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並應提出聲請人二名兒子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二名兒子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二名兒子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冠銘工程行」之負責人,雖該公司現註記查無資料,聲請人仍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1 月2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2 項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