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建宏 代 理 人 楊國薇(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現於市場小吃店工作,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5,000元,因無薪資證明,並提出切結書為證。又因便當店臨時缺人手緣故,會兼差幫忙送便當,每月收入約1,000元 。聲請人請提出自民國106年1月迄今兼差實際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每月薪資單、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所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記載自101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4日存 取款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若有,請提出自106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補提國泰世華銀行自107年6月15日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含機車維修費)1,200元、房屋租金11,000元、行動電話費500元、扶養費3,000元、機車強制責任險658元、電費1,100元。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電費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8年1月31日屆期失效,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九、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C室」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 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現實居住地之房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 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交通費(含機車維修費)1,200元,請提出交通費之油 費部分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每月需高額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母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母親自106年1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 至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 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三、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四、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