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馥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永豐銀行存款存摺,陳稱自「熱柴有限公司」領取薪資,惟仍應說明自民國108 年2 月起是否仍任職於熱柴有限公司?每月薪資之數額為何?並提出其他名下自106 年1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金皇國際育樂有限公司領取薪資外,仍有其他數筆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五、聲請人應說明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 5樓E 室)與戶籍地(即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不一致之原因,並請分別說明住所地、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各該所有權人關係為何?為何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住所地及設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行動電話、伙食、清潔用品、醫療、交通費、房租、水電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七、就交通費部分,聲請人陳稱其中保含油資、保養、維修、燃料稅、第三責任險、強制險,固已提出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銘漢機車行估價單為證,惟應就燃料稅、第三責任險、強制險提出相關資料、收據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與支出情形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聲請人固已提出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6 月30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惟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九、承上述,依前開契約所載,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惟依108 年4 月26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前兩年每月房租為9,000 元,聲請人應說明該項支出與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不符之原因為何?若為誤載,應更正並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依聲請人所列聲請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500 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2 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十一、應說明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房屋(即臺北市○○區○○○路○段00號2 樓,下稱系爭新生北路房屋)為何人所有?原因為何?聲請人與系爭新生北路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陳報臺灣銀行之債務係擔保債務,擔任許福生之保證人,聲請人應詳細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其與主債務人有何關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經過、何時無法清償、未清償金額,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依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並未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 十五、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十六、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十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