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顏顏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
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
袋、收入切結書等)。
二、應說明前提出之107 年8 月至同年10月之薪資單係由何人開
立?
三、應說明於105 、106 年間,聲請人分別自六福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天億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領
取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自
前揭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
四、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
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11月起至本函
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
五、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應說明聲請人是否受長子顏得恩、次子顏烽宇扶養?每月扶
養費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應陳報母親唐水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提出唐水枝每月扶
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費、健保費、醫療
費等)?其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
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出唐水枝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
、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105 、106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自105 年11月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所得及薪資證明
、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應提出唐水枝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分擔扶養費之部分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資金交
付、支領之證明、扶養義務人書立之切結書)。
九、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應提出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二、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
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
差距。
十三、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
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記載,寶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則聲請人應查明其對該公司之債務
係由何人承受。又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
公司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
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
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