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車文正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收入切結書,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6 年3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3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自昇恒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領取執行所得、自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君朋旅行社有限公司領取薪資,應說明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良友實業社」之負責人,經查其營業狀況為營業中,聲請人固主張已無實質營運逾2 年,惟仍應說明:該實業社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企業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企業之任職期間為何?該企業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六、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就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主張以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新臺幣(下同)1 萬6,580 元×1.2 =1 萬9,896 元】為計算基礎 ,惟聲請人陳報現居新北市新店區,而新北市108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4,666 元之1.2 倍即1 萬7,599 元(計算式:1 萬4,666 元×1.2 =1 萬7,599 元),如聲請人欲 主張以臺北市每月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應說明106 年 3月至108 年3 月期間居住地點為何,並提出可證明該期間居住地點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帳單、租屋契約或其他相關資料)、戶籍資料。如前開資料顯示聲請人之居住地點有變更,聲請人應明確說明變更日期與經過。 七、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保險費8,000 元,應說明:該保險之性質為何?該支出何以屬於「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資料。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自陳其住所地即設籍地之房屋(即心北市○○區○○里○○路○段00號10樓之2 )所有權人為配偶林雅妮,且與配偶及長子同住,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則聲請人應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配偶及長子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負債造成說明書所示,債務發生原因記載「經營公司、償還債務及消費借貸」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並應提出集保中心之有價證券查詢資料。 十一、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