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永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6 年6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
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
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
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
、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 6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應包含土地銀行存摺107 年10
月起至陳報日止、彰化銀行存摺107 年7 月起至陳報日止、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07 年7 月起至陳報日止、元大銀行存摺
108 年4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全部存摺影本,並應逐筆說明各
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自基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美
極客環球有限公司領取執行所得、自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
限公司領有營利所得,應說明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
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前2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所
示即編號3 、7 、8 承攬事務之報酬所得,聲請人應說明自
108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自 105
年4 月14日至106 年1 月止經營服飾店(後轉營腳底按摩)
,聲請人應說明:該店之名稱?聲請人現對於該店有無任何
財產上權利存在?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陳稱106 年3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由女友及姐姐以現
金存入、跨行匯入救濟,應說明108 年3 月起至陳報日止,
是否仍有受女友、姐姐或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
請陳報女友及其他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
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
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7 年度司執助癸字第6426號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
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九、聲請人應說明檢附其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伙食費、交通
費、通訊費、日用雜支及醫療費、租金、水電瓦斯費)之相
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
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
據等)。其中日用雜支及醫療費部分,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
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2 年期間
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離婚協議書所載,聲請人每月應給付2 名未
成年子女即陳○熏、陳○璇各新臺幣(下同)1 萬元扶養費
至成年當月為止,並與前配偶各負擔一半之教育費,一期遲
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應一次付清子女所有扶
養費,又聲請人陳稱於107 年7 月因故遲延給付上開費用,
故遭強制執行。則聲請人自107 年7 月後是否即未再支出該
2 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如仍有支出,應提出扶養費相關
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十一、應提出聲請人之父陳秀雄、母陳柯燕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
金額為何(如房租、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
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
人分擔父母親之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
(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另請一併提出父陳秀雄、母陳柯燕之107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聲請人陳稱自108 年3 月起每月支出之其女友長子李○宏
扶養費2,500 元,惟李○宏非聲請人之子女,應說明李○
宏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及其釋明資料。
十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積欠彰化銀行有
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17萬7,203 元,聲請人應說明上開
債務發生原因及擔保標的物為何?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
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誤載,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
到院。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