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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幸玲
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並應提
    出聲請人自106 年3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
    括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
    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每月扣薪狀況及金額。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
    之房屋?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
    瓦斯費等) ?並應提出相關資料如房屋租賃契約等證明文件
    為佐。聲請人另應說明設籍地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之房屋
    現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例如膳食、交通、房屋租
    金、健保費、水電費、電話費、人壽保險費用、新光銀行信
    用貸款還款等)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
    、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係由何人資
    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
    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說明資助情形(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五、承上,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
    月支出交通費2,400元,請提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
    請人為何每月需高額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
    體證據資料。
六、承前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
    列有每月支出手機費1,784 元,請說明為何有支出高額手機
    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佐證該等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以及
    得佐證確有該等手機費之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申辦
    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
    為「凱暉企業社」之負責人,雖該公司現註記查無資料,聲
    請人仍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公
    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公司之任職期間為
    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8 年)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
    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
      明)。
十二、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一名已成年子女,是
      聲請人應陳報於106 年3 月起迄今之期間中,該名子女有
      無實際負擔對聲請人之扶養責任?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
      少?如上開扶養義務人未扶養聲請人,請說明未為扶養之
      原因。
十三、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如
      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 ,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
      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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