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幸玲 代 理 人 陳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3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每月扣薪狀況及金額。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之房屋?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 ?並應提出相關資料如房屋租賃契約等證明文件為佐。聲請人另應說明設籍地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之房屋現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例如膳食、交通、房屋租金、健保費、水電費、電話費、人壽保險費用、新光銀行信用貸款還款等)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五、承上,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2,400元,請提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每月需高額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六、承前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費1,784 元,請說明為何有支出高額手機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佐證該等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以及得佐證確有該等手機費之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申辦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凱暉企業社」之負責人,雖該公司現註記查無資料,聲請人仍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8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九、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十二、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一名已成年子女,是聲請人應陳報於106 年3 月起迄今之期間中,該名子女有無實際負擔對聲請人之扶養責任?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如上開扶養義務人未扶養聲請人,請說明未為扶養之原因。 十三、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