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志祥 代 理 人 李岳峻(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受僱於上溢國際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民國105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 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0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並請提出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房屋租金、健保費、勞保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 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6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 、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每日通勤之必要性及通勤距離、地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瓦斯費1,5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電話費6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健保費749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三、聲請人名下有汽車、機車各一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五、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明、自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 申請/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 十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