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陶錦峰
- 代理人
-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受僱於相互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為新臺幣(
下同)35,000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為證。請提出自民國
106年5月起迄今實際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
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
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
摺影本、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
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
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
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
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5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
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
○○路000巷0弄0號2樓」房屋內?請提出實際居住地之證明
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切結書等),並說明居住地之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
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並陳報聲請
人母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姓名,提出聲請人母親及其他扶養
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聲請人應提
出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
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母親自106年5月迄今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