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騫
- 代理人
- 徐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6 年10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10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父母之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父母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是否
有對聲請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子女),
又該等人是否有實際支付扶養費予聲請人?數額為多少?並
應提出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
區○○○路000 巷00號4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
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聲請人係
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父母?又
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
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
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
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
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 年
10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
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
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
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 年
10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
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
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
號)。
四、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前2 年之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45萬8,999 元(計算式:25萬9,124 +19萬9,875 =45萬
8,999 ),而必要支出費用依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
為47萬7,504 元(計算式:1 萬9,896 元×24月=47萬
7,504 元),顯已入不敷出。請說明:聲請人所得不足支付
必要支出部分,係如何支應?或係由誰資助?並請提出資助
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及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
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
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
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
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七、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
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
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
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
為「晶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唐山傳播製作有限
公司」之股東,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現對於該等公司有無
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
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8 年)每月
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九、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10月29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經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期間,有
如附件所示之出國紀錄,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出國之
緣由、目的地國家為何?出國之機票或船班費用、在國外
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則如何
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
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費用之信用卡帳單、旅行社代收
轉付收據、機票收據等)。
十三、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
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
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
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
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
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