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3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騫 代 理 人 徐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10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10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父母之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是否有對聲請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子女),又該等人是否有實際支付扶養費予聲請人?數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父母?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 年10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 年10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前2 年之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8,999 元(計算式:25萬9,124 +19萬9,875 =45萬 8,999 ),而必要支出費用依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為47萬7,504 元(計算式:1 萬9,896 元×24月=47萬 7,504 元),顯已入不敷出。請說明:聲請人所得不足支付必要支出部分,係如何支應?或係由誰資助?並請提出資助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及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七、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晶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唐山傳播製作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現對於該等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8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九、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10月2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經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期間,有如附件所示之出國紀錄,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出國之緣由、目的地國家為何?出國之機票或船班費用、在國外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則如何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費用之信用卡帳單、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收據等)。 十三、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