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勛元 代 理 人 戴嘉志(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7年7月9日起受僱於科萊博瑞科技有限 公司,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扣除勞健保事假及強制扣薪3分之1,當月實際領取薪資31,996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民國105年8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8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並請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勞保費、健保費、行動電話費、市話及網路費、有線電視費用、日常雜支、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 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費200元、電費839元、瓦斯費251元、勞保費1,233元、健保費2,833元、行動電話費529元、市話及網路費1,185元、 有線電視費49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母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二、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聲請人為「雲雷超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人生安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安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應提出: ㈠本件聲請清算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107年8月 27 日往前回朔5年內)上開公司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上開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