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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琥珀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營珠寶生意,年來經濟不景氣,業務競爭激烈,無法維持每日費用,不得已向他人借貸週轉,且不得不停止營業,至今負債已達新臺幣784 萬3736元,惟伊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無清償能力,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僅有吳惠珠一人,則按首揭說明,即無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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