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2號聲 請 人 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一、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