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劉娟呈
- 被告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沈達律師即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決議解散,並報請臺北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現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聲請人就任後,依法清算相對人公司之財產情形,發現相對人迄至108年9月30日止,現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7,049,358元(詳如附表一所示),惟尚積欠 如附表二「債權人」欄所示債權人如附表二「債權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78,248,160元(詳如附表二「總計」欄所示),是相對人之財產顯然已不足清償債務。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股東會決議解散,經臺北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清算人,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108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7、209至219頁),並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司字第484號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而相對人迄至108 年8月31日之資產總額為7,013,158元,負債總額則為84,520,103元,有聲請人提出之108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106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 量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4、47至50頁),且上開務報表業經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相對人監察人完成審查、股東會承認,有108年9月5日會計師查核報 告、108年9月11日監察人審查書、108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至20、45至46頁)。另相對人迄至108年9月30日僅餘如附表一所示之資產乙節,亦據聲請人舉債權憑證、相對人台北富邦銀行西湖分行存摺明細、保證金資料、房租收付明細為憑(見本院卷第29至43頁)。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暨後附債權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51至170頁),相對人已知有債權人10人,債權額總計達78,248,160元,聲請人復無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乙節 ,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9年1月14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1090150487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201至203頁),堪認相對人有多數債權人存在,且現有財產已不足清償其債務。從而,相對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並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破產法第63條雖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惟應否為此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3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斟酌本件既顯有宣告相對人破產之必要,已詳前述,即無庸再傳訊相關人員或進行其他調查,併此說明。 五、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一: 項次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1 應收帳款 31,8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3681號債權憑證 2 銀行帳戶存款 7,004,001元 台北富邦銀行西湖分行存款帳戶(帳號詳卷) 3 現金 3,441元 4 保證金 5,716元 租屋保證金 5 保證金 4,400元 租屋保證金 總 計 7,049,358元 附表二: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額 (新臺幣) 1 林立偉 3,666,667元 2 苗華斌 10,000,000元 3 陳睿謙 7,451,141元 4 美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7,700,000元 5 鐵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00,000元 6 林茂青 18,700,000元 7 三一國際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146,187元 8 華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54,500元 9 恆業法律事務所 147,329元 10 清算人報酬暨清算代墊費用 682,336元 總 計 78,248,16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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