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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3號

聲請人
文東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文東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77,091元,應徵裁判費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5,000元,及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二、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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