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破字第18 號裁定駁回聲請,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破抗字第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杰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82條第1項第1、2款、第95條第1項第1至3款、第2項、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 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尚非以破產債權是否得受清償而定(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偉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偉奇公司)負責人,並擔任偉奇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嗣偉奇公司因資金週轉出現問題,已辦理解散登記,致聲請人至民國108年10月 17日時,負有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除特別記載幣別外)71,422,743元(見本審卷第49頁聲請人所提最新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僅有不動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及同段333之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保單解約金、存款等價值計31,836,732元及美元7.96元之財產,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必要。又聲請人協助妹妹林芳美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元,聲請人伊另領 有勞保年金每月12,408元,上開收入足以支應生活費用,無庸自破產財團中扣除;此外,系爭不動產已經抵押權人主張別除權,其餘破產事務實為單純,破產管理人報酬約3至6萬元,扣除登報費用及郵務費用等財團費用後,其財產仍足構成破產財團,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偉奇公司負責人,因擔任偉奇公司連帶保證人及公司資金週轉出現問題,故至108年10月17日時, 積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等31名債權人共71,422,743元等情(詳附表1),業據其提 出偉奇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52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69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支付 命令、107年度司票字第11331號本票裁定、107年度司票 字第10343號本票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061號假扣押裁定、107司票字第9727號本票裁定、107年7月4日北院忠107司執全助未字第671號執行命令、107年度司票字第16379號本票裁定、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6號支付命令、107年 度司促字第33358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本票裁定、107年6月27日新北院輝107司執全新字第376號執行命令、107年7月18日新北院輝107司執全新字第376號執行命令、107年度司裁全字第684號假扣押裁定、107年9月11日新北院輝107司執志字第103305號執行命令、商用本 票存根、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板金職一字第56號函所附分配表等件為證【見本院107年度破字第18號卷(下稱破字卷)第15頁、第17頁至第56頁、第93頁至第123頁、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破抗字第7號 卷(下稱抗告卷)第109頁至第117頁、本審卷第33至44頁】。聲請人主張其現有財產如附表2所示約31,837,918元 、美金7.96元等情,有財產狀況說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永慶房仲網網頁查詢列印資料、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變更申請批註單及保單投保證明、遠雄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遠雄人壽美滿富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要保書、遠雄人壽批註書、宏泰人壽利率變動型保險要保書、宏泰人壽媒體轉帳繳費通知單、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額明細表、存款帳戶餘額查詢、聲請人之台灣企銀、第一銀行、新光銀行、郵局等帳戶存摺暨內頁明細、聲請人使用之訴外人林芳美名義之聯邦銀行帳戶存摺暨內頁明細、臺灣銀行本行支票影本可參(見破字卷第63頁至第77頁、第89頁、第129頁至第169頁、第179頁,抗告卷第123至141頁、本審卷第273、277 頁)。是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破產財團無須扣除其生活費支出,因其每月之生活費包括健保費749元、電話費1,106元、水電費1,000元、交通費600至800元、膳食費8,000元、醫療費500元 (見本審卷第243頁),共計約12,155元,可由其每月勞 保年金12,408元支應等語,業經其提出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見抗告卷第65頁即本審卷第277頁)。再者 ,聲請人稱其每月有2萬元工作收入,業據其提出其所使 用之訴外人林芳美之聯邦銀行帳戶存摺為憑(見本審卷第267頁)。從而,可認為上開附表2所示之財產中,扣除新光銀行主張別除權之系爭不動產價值31,453,000元後,餘384,918元,再加上聲請人每月2萬元之工作收入,可組成破產財團(至於自108年1月份起迄今關於該每月2萬元收 入之目前所在,尚待聲請人陳報,惟不影響本件之認定)。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其資產復尚足以組成破產財團以支應破 產財團費用,尚非無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1】債務一覽表: ┌──┬────────────────┬────┬───────┬───────────┐ │編號│ 債權人名稱 │發生原因│ 債權額 │ 頁 數 │ │ │ │ │(單位:新臺幣│ │ │ │ │ │) │ │ ├──┼────────────────┼────┼───────┼───────────┤ │ │ │銀行借款│ 34,380,000│破字卷第25頁 │ │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信用卡 │ 176,602│破字卷第25頁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卡 │ 196,817│破字卷第24頁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卡 │ 3,362│破字卷第24頁 │ ├──┼────────────────┼────┼───────┼───────────┤ │ │ │ │ 471,729│破字卷第37頁 │ │ │ │銀行信貸├───────┼───────────┤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923,862│破字卷第41頁 │ │ │ ├────┼───────┼───────────┤ │ │ │ 信用卡 │ 814,875│破字卷第43頁 │ ├──┼────────────────┼────┼───────┼───────────┤ │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4,764,526│本審卷第40頁 │ ├──┼────────────────┼────┼───────┼───────────┤ │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債務│ 2,272,955│本審卷第79頁、第279頁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2,780,886│本審卷第39頁 │ ├──┼────────────────┼────┼───────┼───────────┤ │ 8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 9,725,287│本審卷第39頁 │ ├──┼────────────────┼────┼───────┼───────────┤ │ 9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借款│ 492,602│破字卷卷第261頁 │ ├──┼────────────────┼────┼───────┼───────────┤ │ 10 │世紘針織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216,421│抗告卷第109頁-編10 │ ├──┼────────────────┼────┼───────┼───────────┤ │ 11 │長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43,481│抗告卷第109頁-編11 │ ├──┼────────────────┼────┼───────┼───────────┤ │ 12 │恭億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608,382│抗告卷第109頁-編12 │ ├──┼────────────────┼────┼───────┼───────────┤ │ 13 │祐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1,692,650│抗告卷第109頁-編14 │ ├──┼────────────────┼────┼───────┼───────────┤ │ 14 │國煌針織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81,270│抗告卷第109頁-編15 │ ├──┼────────────────┼────┼───────┼───────────┤ │ 15 │訢宏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466,882│抗告卷第111頁-編16 │ ├──┼────────────────┼────┼───────┼───────────┤ │ 16 │富順印刷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4,620│抗告卷第111頁-編17 │ ├──┼────────────────┼────┼───────┼───────────┤ │ 17 │智盟興業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299,837│抗告卷第111頁-編18 │ ├──┼────────────────┼────┼───────┼───────────┤ │ 18 │賀威實業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130,782│抗告卷第111頁-編19 │ ├──┼────────────────┼────┼───────┼───────────┤ │ 19 │錦實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284,150│抗告卷第111頁-編20 │ ├──┼────────────────┼────┼───────┼───────────┤ │ 20 │錦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320,040│破字卷第111 頁至第113 │ │ │ │ │ │頁編21 │ ├──┼────────────────┼────┼───────┼───────────┤ │ 21 │佲陞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434,282│抗告卷第123頁 │ │ │ │ │ │抗告卷第113頁-編22 │ ├──┼────────────────┼────┼───────┼───────────┤ │ 22 │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342,945│抗告卷第113頁-編23 │ │ │ │ │ │抗告卷第117頁 │ ├──┼────────────────┼────┼───────┼───────────┤ │ 23 │峻越國際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154,878│抗告卷第113頁-編24 │ ├──┼────────────────┼────┼───────┼───────────┤ │ 24 │旭鴻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202,608│抗告卷第113頁-編25 │ ├──┼────────────────┼────┼───────┼───────────┤ │ 25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92,194│抗告卷第113頁-編26 │ ├──┼────────────────┼────┼───────┼───────────┤ │ 26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債務│ 2,200,000│ │ ├──┼────────────────┼────┼───────┼───────────┤ │ 27 │達禮包裝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114,875│抗告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 │ │ │ │編28 │ ├──┼────────────────┼────┼───────┼───────────┤ │ 28 │和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債務│ 13,120│抗告卷第115頁-編34 │ ├──┼────────────────┼────┼───────┼───────────┤ │ 29 │彭家蓁 │私人借貸│ 5,000,000│本審卷第137頁至第230頁│ ├──┼────────────────┼────┼───────┼───────────┤ │ 30 │馮美毓 │私人借貸│ 1,000,000│本審卷第85頁至第113頁 │ ├──┼────────────────┼────┼───────┼───────────┤ │ 31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 貨款 │ 715,823│抗告卷第115頁-編37 │ ├──┴────────────────┴────┼───────┼───────────┤ │ 總 計 │ 71,422,743│ │ └────────────────────────┴───────┴───────────┘ 【附表2 】財產一覽表 ┌──┬───────┬──────────────┬──────┬───────────┐ │編號│ 財產名稱 │ 所在地或坐落位置 │ 價值或金額 │ 頁 數 │ │ │ │ │(單位:新臺│ │ │ │ │ │幣,外幣部分│ │ │ │ │ │另行標註) │ │ ├──┼───────┼──────────────┼──────┼───────────┤ │ 1 │ 房 屋 │新北市新店區安坑段下城小段 │ │破字卷第59頁至第69頁 │ │ │ │00000-000 建號(門牌號碼: │ │ │ │ │ │新北市新店區下城里青山路168 │ │ │ │ │ │巷22號3 樓)、總面積:233.68│ 31,453,000│ │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2 │土地(即編號1 │新北市新店區安坑段下城小段 │ │破字卷第71頁至第75頁 │ │ │房屋之基地) │333-4 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保單解約金 │全球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8,795│破字卷第261頁 │ │ │ │ │ │抗告卷第127頁 │ ├──┼───────┼──────────────┼──────┼───────────┤ │ 4 │保單解約金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3,346│破字卷第255頁 │ │ │ │ │ │抗告卷第129頁至第139頁│ ├──┼───────┼──────────────┼──────┼───────────┤ │ 5 │保單解約金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230│抗告卷第141頁 │ ├──┼───────┼──────────────┼──────┼───────────┤ │ 6 │ 存 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本審卷第249頁 │ ├──┼───────┼──────────────┼──────┼───────────┤ │ 7 │ 存 款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0│本審卷第253、255頁 │ │ │ │ │ │ │ ├──┼───────┼──────────────┼──────┼───────────┤ │ │ │ │ 956│本審卷第255頁、第257頁│ │ 8 │ 存 款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美元7.96│ │ ├──┼───────┼──────────────┼──────┼───────────┤ │ 9 │ 存 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本審卷第261頁 │ ├──┼───────┼──────────────┼──────┼───────────┤ │ 10 │ 存 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9│本審卷第265頁 │ ├──┼───────┼──────────────┼──────┼───────────┤ │ 11 │ 存 款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72│本審卷第267至273頁 │ │ │ │ │ │(以訴外人林芳美為存款│ │ │ │ │ │名義人) │ ├──┼───────┼──────────────┼──────┼───────────┤ │ 12 │ 存 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514│本審卷第277頁 │ ├──┼───────┼──────────────┼──────┼───────────┤ │ 13 │現金(臺灣銀行│聲請人自行保管中 │ 300,000│破字卷第179頁 │ │ │本行支票) │ │ │ │ ├──┴───────┴──────────────┼──────┼───────────┤ │ │ 31,837,918│ │ │ 總 計 ├──────┤ │ │ │ 美金7.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