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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鄭佾瑩林欣苑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陳志順、李秀玫

  • 上訴人
    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賀果婦幼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順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追加被告 賀果婦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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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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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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