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志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順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追加被告 賀果婦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