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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給付逾期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匡偉楊承翰王唯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訴人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被上訴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訴訟代理人
盧文德
訴訟代理人
利明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岷
訴訟代理人
鄭如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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