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匡偉、楊承翰、王唯怡
- 當事人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空軍保修指揮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被上訴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訴訟代理人 盧文德 訴訟代理人 利明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岷 訴訟代理人 鄭如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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